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典型项目鉴定案例(上)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26 16:51:15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范畴。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为推动解决这一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


案例原文

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国内外电子助力制动系统的现状以及汽车智能化和电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了该项目研发目标,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在电动及混动车型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解耦能力,能够配合再生制动,提高制动能量回收效率。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包括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等。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系统及算法开发、电控软件及硬件开发、机械结构开发以及系统集成验证等设计开发,达到项目设定的六大功能;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六项技术指标,且六项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显示本项目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为了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的情形。实施过程中,实现了****+****+****的技术组合,3-box制动解决方案,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还具备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六项功能;掌握了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的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四大关键技术;所实现的制动效能与响应速度、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解耦能力、制动能量回收等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传感器、机械、算法设计,以及测试、试验(台架、整车)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产品设计开发”到“小批量试制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改进和提高,在不断试错过程中逐步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进行验收,并已获得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提出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案例分析

——抓住三个要点,掌握研发活动判断基准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以下称2.0版《指引》),在“研发活动界定”部分,详细介绍了研发活动判断的三个基本要点——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从《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可以清晰地看出,抓住了上述三个要点,就掌握了研发活动判断基准,从而很容易获得专家认可。

——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2.0版《指引》指出,可以通过一些问题,确定项目是否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案例1中,专家认为,企业通过掌握关键技术所实现技术指标数值,优于现行行业标准和国内外同类产品,印证其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进而符合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要求,而非企业自述的“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也就是说,在自行判断研发活动时,企业应注重客观事实,重点围绕项目是否涉及明确的关键技术并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评估其所处行业水平,进而得出是否具备明确创新目标,不应主观臆断,只是笼统地描述创新点。值得注意的是,判断研发活动应依据当时的行业技术水平,不应以所涉及领域过去的技术水平为参考,以免造成判断偏差。

——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2.0版《指引》明确,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案例1中,专家认为企业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决议过程,实施过程中有合理且专业的研发团队、技术储备、基础设施等研发条件支撑,结题过程获得专家验收通过,满足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的要求。不难看出,系统组织形式,需要有为实现创新目标切实开展的组织实施与投入活动,并留存相关关键材料。这提醒企业,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研发结果不确定。2.0版《指引》指出,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实现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案例1中,专家认为企业对项目具有详细的研发进度规划与必要的测试结果记录,能够体现通过反复试错、改进达到预期技术目标的过程,符合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要求。由此可知,企业围绕预期技术指标开展相关试验测试,是研发活动的必要环节,保留此环节的记录材料,既可以体现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又可以支撑项目预期技术目标的创新性。

笔者认为,完备的项目管理流程,可以让研发活动的判断更“省力”。即企业要想让研发活动的“名副其实”被有效地识别,需要建立对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的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同时保留立项决议、项目计划书、进度测试记录、结题报告等必要文件。同时,还应匹配相应的专利信息等佐证项目成果及技术先进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