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典型项目鉴定案例(下)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28 16:53:20

案例原文

案例3: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随着业务发展和群规模的不断扩张,企业发现运营人员承压、服务相应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逐渐浮现,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在企业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话存档部分使用了Kafka消息队列,有效解决了大批量会话存档以及分发给数据室备份等并发问题,同时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与实时性能。为了增加系统可靠性的要求,开发团队进一步优化了会话存档相关流程,以及为保证数据稳定,实时使用Kafka将数据发送给数据室,保证数据可靠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运用了诸多新技术,如:

1.ACS云技术:多可用区架构部署、快速交付、弹性扩容,提升运维效率及核心竞争力。

2.数据传输安全技术:敏感信息使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传输,定时漏洞扫描,数据多渠道备份,多维度保障系统安全。

3.数据保障技术:业务数据会基于重要程度进行入库,使得数据能够沉淀并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库层面主备共存,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保存。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案例分析

——成果的直接应用不属于研发活动

《案例: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中,企业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计划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该项目的前端技术是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及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上述技术均为成熟技术,可用性和易用性已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我国将统计范围内的科技活动分为三类: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R&D成果应用以及科技服务。其中,R&D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与其他科技活动相比,R&D活动最显著特征是创造性,常常会产生新的发现、发明或新产品、新技术等,预定目标能否实现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其他科技活动都是围绕R&D活动发生的,要么为R&D成果向生产和市场转化提供支持(R&D成果应用),要么为R&D活动及知识传播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支持服务(科技服务)。

R&D成果应用阶段,是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运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活动。案例3中,企业将现有的成熟技术——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应用于粉丝经营平台,就是成果的直接应用。

当前,不少网络平台涉及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相关项目是研发活动还是成果应用?简单来说,将已有的技术知识直接运用于生产环节设计、试制的,是成果应用;符合“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的要求的,为研发活动。

实务中,对专利、技术诀窍等科技成果进行复制、直接应用形成新产品的,是成果应用;采用国内已有技术,对产品进行非实质性改进或者是仅作一些小的调整或修改,属于仿造或模仿,制造出的样品只能算复制品,这种情况也属于成果应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总结

我们在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的时候,可以结合《指引2.0》中“研发活动判断的基本要点”(表3)自行判断。